2008年3月21日,中国证监会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截至31日,证监会共收到邮件671封、传真17份,共计788份反馈意见。社会各界分别从创业板的发行上市标准、发行审核制度、保荐机构的作用与职责、信息披露及投资者保护等方面对完善创业板发行及相关制度提出了很多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为听取中介机构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的意见,3月31日,证监会副主席姚刚再次主持召开座谈会,征求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的意见,部分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创投公司的代表参加了座谈会。
座谈会上,与会代表一致认为,创业板的推出有利于完善资本市场功能、扩大对创业企业的资本市场服务,对于创新型国家建设和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具有积极影响,建议尽快启动创业板。
对于完善创业板首发办法及相关制度设计,与会代表也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例如:创业板应强化保荐人职责,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保荐人在充分挖掘好企业的同时,要加强自律、做好持续督导工作;创业板应强化对发行人的要求,提高创业企业规范运作水平,强化控股股东责任,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的责任;创业板应适当放宽对创业企业募集资金投向的要求,不能过多强调对固定资产的投资;创业板要注意上市企业的行业结构,保持创业企业的行业多样性,以增强创业板的整体抗风险能力,保证创业板的平稳运行;创业板还应严格创业板退市机制,可在主板基础上增加上市公司财务、规范运作和流动性等方面的退市情形,以保持创业板的整体形象。除此之外,中介机构还就进一步完善创业板发行审核机制、提高发行的市场化水平以及完善股份限售制度等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姚刚在座谈会上表示,证监会将认真研究大家在座谈会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在征求意见结束后,证监会将归纳和吸收社会各界提出的修改意见,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作进一步的修改与完善
证券、金融、公司法律专业委员会摘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